房東或地主收取租金及押金利息收入都要依法申報所得,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近期發現有民眾出租土地,未依稅法規定將收到押金設算租賃所得,經稽徵機關查得漏報遭到處罰,本金補稅加上罰鍰合計1870萬元。
臺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,收取租金應依「收付實現制原則」申報課稅。
最近國稅局查獲一名地主出租名下土地給某公司,約定每年租金1200萬、固定押金1000萬元外,每5年付變動押金4800萬,可以攤轉入未來4年的租金。
這家公司一次給付7000萬元,並開立同額的租賃所得扣繳憑單,但地主辦理99年度綜所稅申報時,漏報變動押金4800萬元的年息收入,遭國稅局裁罰。
『因為他有列報扣繳憑單,罰鍰方面只罰他0.2倍,算下來總共繳了1870萬左右,本金稅款加罰款,罰款約36萬左右。』
國稅局表示,這名地主認為變動押金應該列為100到103年各年度的租金收入,因此未列申報屬無心之過,但其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,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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